(2017)鲁0705民初2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海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215号之一被保全人: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被申请人:江海强。原告江海强诉被告薛中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被保全人名下的吉B×××××号(挂吉B×××××)车一辆。被保全人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2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缴纳的保证金2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名下的吉B×××××号(挂吉B×××××)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