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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海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215号之一被保全人: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被申请人:江海强。原告江海强诉被告薛中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被保全人名下的吉B×××××号(挂吉B×××××)车一辆。被保全人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2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缴纳的保证金2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名下的吉B×××××号(挂吉B×××××)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