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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屈明奎与周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明奎,周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屈明奎,男,195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周肸,男,199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屈明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周肸支付垫付款3780.7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垫付款3780.7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周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