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德聪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聪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刑初55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聪,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2004年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聪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潇、被告人陈德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至2月22日,被告人陈德聪在路桥区蓬街镇民利村2区81号进行铝氧化加工生产,将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自埋在地下的暗管直接排入外环境。经检测,其中总铬浓度2.9mg/L、总铜浓度4.58mg/L,上述物质均属有毒物质。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陈德聪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陈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平某,4、现场照片、台州市路桥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案件移送书、查档记录、环保执法人员工作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聪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德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聪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夏俏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 娟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