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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安缘邦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安缘邦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域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安缘邦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英。被执行人上海域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负责人李铁,经理。北京安缘邦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域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7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域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上海域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及对外投资记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75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超审 判 员  白晓飞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作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