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李建平、马仲坚、崔银梅、李建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561号张立明,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李建平,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马仲坚,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崔银梅,女,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李建新,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张立明申请李建平民间借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4876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立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4876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晨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