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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宋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宋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917号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13号。负责人:苏俊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院东,男,系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员工。被告:宋微,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宋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