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伊某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伊某某,男,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伊某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某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