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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伊某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伊某某,男,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伊某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某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