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充杰、朱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充杰,朱春平,闫金善,任景现,杜聚兴,丁振箱,闫秋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471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该行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充杰,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朱春平,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闫金善,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任景现,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杜聚兴,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丁振箱,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闫秋萍,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充杰、朱春平、闫金善、任景现、杜聚兴、丁振箱、闫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