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天航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伟,中天航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初174号原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天航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惠里4区15号楼五矿大厦1818室。法定代表人:戴晖。原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伟、中天航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红建审 判 员 罗 珊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付双成书 记 员 宋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