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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灵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灵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22号罪犯史灵军,又名史光辉,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初中肄业,河南省修武县人。200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月25日释放。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史灵军犯��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2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史灵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12日下午,史灵军伙同他人预谋后,五人驾车由其带路来到修武县郇封镇雪庄村,在该村老面粉厂西侧街上找到蒋某某的北京现代越野车,用随身携带的电钻头将车窗玻璃砸碎,将放在车里的装有10万元现金和存折、银行卡的布包盗走。史灵军分得2万元。2015年1月9日,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2万元。系共同犯罪。罪犯史灵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0月,2016年3月、8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3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困难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史灵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灵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