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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兴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海,冯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49号自诉人李廷海,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人冯兴旺,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李廷海以被告人冯兴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廷海以其收到被告人冯兴旺的执行款,其申请执行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廷海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廷海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