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兴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海,冯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49号自诉人李廷海,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人冯兴旺,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李廷海以被告人冯兴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廷海以其收到被告人冯兴旺的执行款,其申请执行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廷海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廷海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