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友海与俞香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海,俞香娟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77号原告:王友海,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俞香娟,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友海与被告俞香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友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友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无异二○一七年六月三十书记员 赵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