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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友海与俞香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海,俞香娟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77号原告:王友海,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俞香娟,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友海与被告俞香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友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友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无异二○一七年六月三十书记员 赵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