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玉贵与肖长贵为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贵,肖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贵,女性,1944年10月16日出生,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肖长贵,男性,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贵与被执行人肖长贵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玉贵与被执行人肖长贵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已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李俊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家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