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晨东与李红发、林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东,李红发,林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409号原告李晨东,住辽源市。被告李红发,43岁,住辽源市。被告林国政,47岁,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东诉被告李红发、林国政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晨东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发、林国政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晨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减半收取4400.00元,诉讼保全费32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