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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冯文旭与被执行人李灿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旭,李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2执8号申请人冯文旭,男,1986年8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被执行人李灿伟,男,1975年4月21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文旭与被执行人李灿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了被执行人李灿伟的下落及其名下的包括银行账户、车辆信息、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现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尔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灿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请求公安机关对其下落进行协助布控,2017年5月3日凌晨,本院从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派出所将被执行人李灿伟带回我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灿伟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其承诺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现已支付),剩余案款人民币61370.00元于2017年9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此还款计划经电话联系的方式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此支付方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2执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绍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