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树春、黄顺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春,黄顺玲,华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春,女,壮族,1960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黄顺玲,女,壮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华全辉,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树春与被执行人黄顺玲、华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0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顺玲、华全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02执2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陆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