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937号原告: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广场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锋。委托代理人:张芝源,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伯国,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公司职工,住广西容县。被告:宋毅,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广西容县。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宋毅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广西天美物业���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永光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孔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