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全超等九人与王泽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超,陈双超,户瑞松,孟成军,王彦杰,苗永,岳志忠,张永峰,杜红杰,王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49号申请执行人陈全超,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孟岗镇李户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8302103011申请执行人陈双超,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302103038申请执行人户瑞松,男,199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9110243014申请执行人孟成军,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中心街。身份证号:410728197908010018申请执行人王彦杰,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城关镇北关。身份证号:410728197801230010申请执行人苗永,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城关镇北街。身份证号:410728197609260033申请执行人岳志忠。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城关镇北街。身份证号:410728197702020018申请执行人张永峰,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城关镇北关。身份证号:410728197301260010申请执行人杜红杰,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樊相镇杜楼村。身份证号:410728197210137033被执行人王泽朋,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黄岗村。身份证号:410728199012064557本院在执行陈全超等九人申请王泽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王泽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