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家政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家政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832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河南和僧桐柏县。被告某家政公司,住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韩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家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家政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4年9月份到某家政公司从事一线员工工作。按小时计费,每月达180小时,每小时x元。工作时长达220小时,每小时x元。每月15号发工资。被告欠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工资x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工资x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某家政公司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工资x元未付。原告提交了家政派工单、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工资应当按月及时支付给劳动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x元,有家政派工单、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佐证,被告也未到庭答辩,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家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资x元。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某家政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