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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赵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赵某,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赵某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13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工商股权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赵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违约金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6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若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13101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履行(2016)渝0113民初131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