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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家政服务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831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某家政服务公司,住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韩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家政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家政服务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6年3月份到某家政服务公司工作至今从事一线员工。按小时计费,每月达180小时,每小时x元,工作时长达220小时,每小时x元。每月15号发工资。2017年2月4日上班时已知老板携款逃跑。被告欠原告2017年1月份工资x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x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某家政服务公司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x元未付。原告提交了家政派工单、小时票据、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工资应当按月及时支付给劳动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x元,有家政派工单、小时票据、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佐证,被告也未到庭答辩,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家政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工资x元。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某家政服务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