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成刚与钟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刚,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刚,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钟彬,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杨成刚与钟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税光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