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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侯恭祥与苏伟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恭祥,苏伟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39号原告:侯恭祥,男,汉族,1958年9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苏伟声,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恭祥与被告苏伟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恭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恭祥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恭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侯恭祥负担。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