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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峰与刘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刘青,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119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承担执行费84元,合计123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青的银行存款123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