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凯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629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凯龙,男,1997年7月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长顺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凯龙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王凯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责令人王凯龙与其他参与人员共同退出尚未退赔的赃款、赃物或相应抵赃款,发还被害人;追缴被告人王凯龙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因王凯龙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3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杨守庭、王科亮共同退出抵赃款人民币391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网络财产查询反馈汇总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出抵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审判员 钱磊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