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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铂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铂瑞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17号原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桃园西街。法定代表人:王成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治洲,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铂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泡菜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长忠,总经理。原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铂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铂瑞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以上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丽人民陪审员  严寒霜人民陪审员  郑涤尘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