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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丰勇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勇,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168号原告:刘丰勇,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李萍,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刘丰勇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刘丰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丰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丰勇负担。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文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