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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与梅艳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梅艳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612号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中兴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3XFDM69B。负责人:时忠臣,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梅艳莹,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与梅艳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