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扶菲菲、胡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菲菲,胡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020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行董事长。被告扶菲菲,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胡孝明,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扶菲菲、胡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原告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仍未予以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伍建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