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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冯龙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冯龙余,杜庆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北路。法定代表人:曹建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计辉,男,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冯书红,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冯龙余,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广宗县。被执行人:杜庆可,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广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龙余、杜庆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263.3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财产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龙余名下冀E×××××车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结案用,不得用于银行和其他部门对债权债务的核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审 判 员  樊志平人民陪审员  候卫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檀佳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