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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赵桂雪、杨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雪,杨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桂雪,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潘集区环卫处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开春,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赵桂雪与杨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3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赵桂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开春偿还借款69888.50元。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开春送达了(2017)皖0406执23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建行淮南潘集支行有存款71425.42元,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宝马牌机动车一辆,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江淮牌机动车一辆,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江淮牌机动车一辆,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奥德赛牌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杨开春车辆皖D×××××,同时对被执行人杨开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赵桂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成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