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阳盛阳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孙好雨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岭,南阳盛阳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孙好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岭,男,生于1980年5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南阳盛阳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好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好雨,男,生于1977年9月18日,汉族,现住南阳市。本院在执行南阳盛阳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孙好雨为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经查询车管部门,无车辆;房管部门无房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把其及南阳盛阳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南阳盛阳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对其部分房地产已经查封,但不宜处置,暂别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