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洪涛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洪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70号罪犯史洪涛,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洪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宣判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史洪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史洪涛于2007年至2011年9月间,该犯在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综合科及外协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多人现金46万余元。该犯系多次犯罪。罪犯史洪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无较大违规违纪行为;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累计受表扬奖励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史洪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考核分统计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退交赃款的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史洪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洪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