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8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淑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淑君,李仁华,崔国辉,杨栢军,窦玉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民初1845号原告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周驼子乡西炮台子村1组,被告姜淑君,女,地址:新民市周驼子乡西炮台子村*组**号,被告李仁华,女,地址:新民市周驼子乡西炮台子村*组***号,被告崔国辉,男,地址:新民市周驼子乡西炮台子村*组***号,被告杨栢军,男,地址:新民市周驼子乡西炮台子村*组129��,被告窦玉杰,女,地址:新民市周驼子乡西炮台子村*组***号,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姜淑君、李仁华、崔国辉、杨栢军、窦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姜淑君、李仁华、崔国辉、杨栢军、窦玉杰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