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王三崽、王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王三崽,王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50号原告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广丰县少阳乡黄家山村里温。法定代表人黄金辉,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军,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三崽,男,汉族,现住乐平市,农民。被告王三女,女,汉族,住址同上,农民。原告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三崽、王三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炮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三崽、王三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炮公司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8日,被告王三崽从原告处购买了大地红鞭炮67332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装车运送至被告王三崽指定的地点,经被告清点及对发货清单上的鞭炮结算验收后,被告王三崽在原告的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对此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被告王三崽仅在2016年10月10日支付了9000元货款给原告,对于剩余货款以资金短缺为由推诿不付,原告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形下,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货款58332元及利息3160元给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两被告的户籍信息、发货清单、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光碟一张、手机对话内容录音、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王三崽、王三女既没有向本院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及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三崽与被告王三女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8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王三崽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67332元的大地红鞭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装车运送至被告王三崽指定的地点,经被告王三崽清点及对发货清单上的鞭炮结算验收后,被告王三崽在原告的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鞭炮的总金额为67332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支付了9000元货款给原告,对余款58332元被告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160元。在庭审时,由于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对该案未能进行调解解决。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作为生产花炮的企业,与被告王三崽经协商,由原告提供花炮给被告,原告作为卖方,被告王三崽作为买方,双方对花炮的价格、质量、货物运送方式及货款的支付方式均进行了约定,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约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及时将花炮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花炮后,在原告的发货清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致时,仅支付了9000元货款给原告,对于款5833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支付,其拖欠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本案清偿责任。此外,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的货款产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的货款58332元应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诉请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偿付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王三崽、王三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至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因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三崽、王三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货款58332元给原告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7元,决定由被告王三崽、王三女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预案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茂富审判员 徐高飞审判员 毛力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佳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