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常献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献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4刑初31号公诉机关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献亮,曾用名常东亮,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河南省辉县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川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剑锋,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献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长忠、张赵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献亮及其辩护人王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常献亮以能够安排国家电网、山西省晋城市晋煤集团工作为由,多次骗取云平人民币218000元(含丁晋陵委托云平给其找工作,支付给云平的人民币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常献亮退还云平人民币50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和收条等,证人证言,被害人云平的陈述,被告人常献亮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常献亮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王剑锋认为常献亮多次从云平手中取得款项后,在不能归还清下双方也进行过结算,不能认定被告人常献亮主观上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常献亮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常献亮与陵川人云平认识,二人交往期间,云平自认为常献亮见识广关系多,问询常献亮能否在晋煤集团取得招工合同,提出如能办理招工,可将招工指标出卖获取利益。常献亮骗云平说有个亲戚,关系很广。2012年4月,宋兴亮托云平找关系给侄儿在北京国家电网系统找工作,云平带宋兴亮找到被告人常献亮,常献亮谎称其在北京国资委有关系,能够安排到国家电网工作,三个月即可以上班。2012年5月,常献亮打电话给云平,骗说晋煤集团招工和国家电网工作的事有着落,需要找关系送礼为由,多次向云平骗取钱款。为取得云平的信任,常献亮佯装到北京见领导,带云平去到北京见一个姓刘的男子,以领导不方便为由从北京返回。自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常献亮编造理由,从云平手骗取钱款共计218000元。因工作之事一直未能落实,云平对常献亮的能力产生怀疑,要求常献亮退还钱款,常献亮借口已取得招工合同由他人保管为由,多次搪塞。云平感觉自己被骗,于2014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常献亮于2014年11月26日退还云平50000元。2017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常献亮抓获归案,常献亮交代了上述诈骗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和前科调查证明常献亮的个人基本情况,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在河南省辉县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取条2支(云平于2014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明常献亮从云平手两次分别取款50000元共10万元。条据落款时间2012年4月10日。(3)银行转账回单(云平于2014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提供)云平于2012年5月2日在中国邮储高平市支行给621098498000436317账户存入现金2万元。2012年5月2日在中国邮储陵川县崇安西街支行给常献亮621098498000436317账户汇款1万元。云平于2012年7月16日在中国邮储陵川县支行给常献亮621098498000436317账户存入现金5000元。云平于2013年3月6日在中国邮储陵川县支行给常献亮621098498000436317账户汇款9000元。丁晋陵于2013年7月19日在陵川县农业银行给常献亮农行卡6228480010839173118账户转账3万元。云平于2013年7月19日在陵川县农业银行给常献亮农行卡6228480010839173118账户现金存款3.9万元。云平于2013年7月19日在陵川县农业银行给常献亮农行卡6228480010839173118账户现金存款5000元。以上共计11.8万元。(4)借条一支(云平于2017年3月20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明常献亮曾向云平借款现金二万元,借款条落款时间2013年11月15日。(5)还款承诺书和收条(丁晋陵于2015年6月3日向公安机关提供)承诺书证明:本人云平承诺所欠丁晋陵款项定于2014年5月15日还清,特此承诺,承诺人云平,2014年4月30日。收条证明:今收到丁晋陵办理晋煤集团工作(长合)现金捌万元,如在2013年8月9日前不能如实如期上岗,云平必须在当时如数退还丁晋陵所交给的人民币捌万元整,收款人云平,2013年7月19日。(6)情况说明及欠条,系常献亮2015年8月26日书写,通过韵达快递邮寄给公安机关的关于与云平经济纠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28日收到主要内容:2012年末,云平和我说当地有很多人想去煤矿干活,你可以挣中介费用,中间开支不是问题,我当时联系朋友王会军操作,费用有我和云平他支付,先后支出30余万元,后来随大形势的影响,生意没有做成。2014年冬天,王退给我8万元,我给自己留下三万元,给云平打过去5万元,目前还欠我们21万元,其中云平的16万元,在2015年4月份,王会军给我补了张欠条,说今年阳历年前把剩余的钱弄清,由于王会军在尼日利亚工作,只能等他回到国内才能给我们要回。希公安部门联系王会军调查核实。说明人:常献亮,2015年8月26日。欠条内容:今欠到常献亮现金21万元,阳历年前还清,欠款人王会军,2015年4月7日。(7)农行账户交易明细(侦查机关2017年3月31日在陵川县农业银行调取)常献亮6228480010839173118农行卡,2013年7月19日现存3.9万元,转存3万元,现存5000元,合计7.4万元。(8)邮政储蓄卡交易明细(侦查机关2017年3月31日在邮政储蓄银行陵川县支行调取)常献亮621098498000436317卡,2012年5月2日在高平市支行现转入2万元,汇兑入账1万元,7月16日在陵川县支行现转入5000元,2013年3月6日汇兑转入9000元,合计4.4万元。(9)云平的农行卡交易明细(侦查机关2017年4月13日在陵川县农业银行调取)云平账号为6228481300508141614的银行卡于2014年11月26日转存收到5万元。(10)一份说明和一个借条(云平于2017年4月1日向侦查机关提供)马芳芳书写的一份证明:本金8万元,利息6个月2.16万元,到2013年3月6日前还清,延期滞纳金1万元每天30元。借条内容为:今接到杨宁现金6万元,用车辆晋EB88**雪佛兰轿车抵押,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到期不还,以车抵债。借款人云平,2013年10月30日。(11)诉讼文书证明:陵川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7日10时0份接到云平报案,称被常献亮骗取21.8万元,同日决定对云平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18日将常献亮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变更羁押期限至3月25日,同年3月23日提请批准逮捕,3月30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拘留及逮捕情况均在24小时内告知其家属姚爱兰,2017年4月19日侦查终结,5月3日将移送审查起诉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和辩护人。2、证人证言(1)宋兴亮的证言,共两次①2015年8月6日16:03-16:28,陵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办公室我和云平是朋友,我以前让他给我弟弟找过工作。大概是2012年4月,我和云平闲聊时,说我弟弟在外打工,没有固定工作,云平说帮我问问,向我提出先拿10万元办这个事。过了几天,我给了云平10万元,当时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两三个月后,云平和我说这个事情办不成,就把10万元退给我了。2012年5月2日,云平说身上没有足够的钱,一个叫常献亮的急需用钱,给我说了一个卡号,让我帮他汇了1万元,过了几天,云平就给了我1万元现金,并且把我在银行的汇款单据拿走了。②2017年3月21日16:57-19:23,陵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办公一室我觉得云平能找上关系,就问能不能帮我表兄弟宋燕青安排一个工作,记不清楚我们两个人谁提出来说是给往国家电网安排。2012年春节过后,云平回复我说可以帮忙,不过需要20万元,我就带着云平见我的叔叔宋虎平,但是宋虎平不是十分相信,宋虎平和我说担心弄不成,同时答应安排工作中间费用一概不管,事成之后,会把所有的费用给我,一切让我操作。2014年4月上旬,云平给我打电话让给他20万元,我分两次给了他20万元,云平答应三个月内安排好工作,办不好退我钱。我第一次说是给了他10万元,是没有讲清楚。3个月到期之后,工作安排不好,我一直问云平怎么回事,他才告诉我是找的老常,之后我就找云平要钱,2012年七八月,他给了我10万元,2013年三四月又给了我10万元,我当时是给了云平20万元,不知道云平给了老常多少。2012年4月底,有一次在云平家闲聊,说到好多人想去煤矿上班,我说弄上一份晋煤集团的合同给他8万元,然后我再把合同卖给别人从中挣钱,云平就答应了,之后我一直问云平,他说是能安排一批人,我觉得他说的话太大了,我就不相信他能办成,我和他说见到一份合同才给他钱,但是云平始终没有给我拿到一份合同,我也就没有给他钱,后来才知道他被骗了。(2)证人宋虎平的证言,侦查二卷101-105页,2017年3月21日14:32-15:43,陵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办公一室宋兴亮是我侄儿,我的儿子叫宋燕青,2012年三四月,宋兴亮说他能找关系在北京给我儿子安排正式工作,单位是国家电网,我说这是好事,但心想不会那么容易,后来宋兴亮带着云平去我家,云平说安排工作需要20万元,我没有答应立即给钱,后来我单独和宋兴亮说,这件事你去办就可以了,最后办成了,所有的费用和好处费最后结算,中间宋兴亮和我要过燕青的毕业证复印件,后来过了几个月,我听说这个事情弄不成了,我还提醒宋兴亮不要被云平骗了,后来听说云平把所有的钱都退给宋兴亮了。(3)证人杨宁的证言,侦查二卷106-109页,2017年4月6日9:12-9:26,陵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办公一室2013年10月,云平向我借了6万元,还抵押给我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后来他还给我63000元,当时说的是借一个月,但是他拖了三个月才还我钱,所以多给3000元算是利息。他把钱还给我,我就把借条给了云平了。(4)证人王文清的证言,侦查二卷110-113页,2017年4月11日15:10-16:10,辉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我是王会军的父亲,王会军现在在尼日利亚打工,每年春节回家住一个月,我家没有亲戚在北京工作,你们公安机关找王会军了解情况,王会军和我说了,他从来就没有帮常献亮往晋煤集团安排过什么煤矿合同工,也不欠常献亮什么钱,再说如果我家有亲戚在北京工作,那我儿子王会军也不会出国打工受苦了。(5)证人丁晋陵的证言,共三次,侦查期间一次,审查起诉一次①第一次,2015年6月3日8:50-12:50,陵川县公安局民警办公室2012年秋天至2013年夏天期间,云平称能给我安排晋煤集团的长期合同工先后骗取了我8万元。2012年秋天,有一次和同学玩的时候我碰见了云平,我问他靠什么发财,他说是给别人安排工作挣钱的。过了一两个月,我给云平打电话,他说能给别人安排晋煤集团的长期合同工,给我安排的话肯定比别人便宜,得花8万元,现在先交1万元。我觉得云平和我是同学,不至于骗我,就相信了他。他说的晋煤集团的长期合同工就是指能一直在晋煤集团上班,一直干到退休年龄,享受五险一金,工资待遇也不错。过了几天,我筹集了一万元去他家找他,说我钱准备好了,在农业银行的卡内。他让我去把钱取出来,我说你得写个条吧,这样在他家他给我写了一个收款一万元的条,我和他一起去了陵川县农业银行,我在柜台里取出一万元交给云平,他把之前写的收条给了我,之后就各自回家了,给钱和打条就我们两个人在场。后来我经常打电话问他安排工作的事情,他一直说在办理中。到了2013年清明前后,云平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的复印件,还说工作很快就安排好了,让我再拿四万元,我想的快办好了,就说那就给你钱把,后来云平开车去了夺火我家把我接到县城,直接去了农业银行大厅,云平给了我一个账号,让我直接把钱转到那个银行账号内,后来云平把我送回家,在我家,他给我打了一张5万元的收条,并把之前的1万元的收条撕毁了,我好像记得那个账号的收款人是常献亮,转款凭证云平也拿走了,因为云平要给打收条,就把银行给的转账回单拿走了。打条和转款就是我们两个人在场来。到了2013年7月19日,云平给我打电话说最近两三天就能安排好工作,让我把剩下的3万元钱给他,他开车到夺火凤凰村接上我去了大十字街的农业银行,我从我的卡上取出三万元给了他,然后他又开车送我回家,在我家,他又重新给我写了一个8万元的收条,并把之前5万元的收条撕毁了,然后就各自回家了,回去之后我就一直打电话问他工作办的怎么样了,他跟我说你再等几天,正在办的呢,一直到了收条上写的找工作的承诺期限2013年8月9日,我又问他,他还是让我等等,一直拖到了2013年腊月,我给他打电话,说你拖了这么长时间,我也不想去晋煤集团上班了,你把钱退给我吧,云平说再等等,肯定能办好工作,到了2014年春天,我一直催云平说要不找好工作,要不退钱,云平给我打电话说,你这工作办不成了,咱们抓紧要钱吧,我也不给你找工作了,我把你的8万元都给了常献亮了,我去找他把钱要回来,4月30日我去云平家里,他给我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2014年5月15日之前把我的钱还清,到了2014年夏天,云平还带我去河南找过常献亮2次要钱,但是都没有见到本人,一直到了2015年3月,我又去和云平要钱,云平说5月底先给我4万元,眼看到了6月还没有消息,我就来报案了。今天上午我还给云平打电话,他说他在福建打工,具体在那里我也不知道。(2)第二次,2015年8月7日9:31-10:25,陵川县公安局一中队办公室补充更正说给了云平三次钱。2012年七八月之后的几天,给了他1万元,在2013年三四月给了他3万元,2013年7月19日和云平在农业银行,给云平提供的一个卡内转了3万元,然后取出1万元,给了云平,云平自己又拿出2.9万元,一共3.9万元,存入了一个叫常献亮的卡内,我转账的单据都给了云平。(3)审查起诉期间的陈述,2017年5月23日11:00-11:30,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我不认识常献亮,云平说他有非常可靠的关系,能办理晋煤集团的工作,这个人是谁我不知道,过了好长时间,云平叫我和他去河南找人要钱,云平说找的是常献亮,我的钱8万元都是给了云平了,我和云平相跟的去银行汇过一次钱,具体给谁打的我不知道,好像记得对方账户的名字叫常献亮。3、被害人云平的陈述,侦查二卷35-64页共五次,侦查期间四次,审查起诉一次。(1)第一次,2014年10月27日10:23-12:17,陵川县公安局民警办公室我来报案了,常献亮以能办成晋煤集团招工合同为由,骗了我21.8万元。2011年9月,我认识了常献亮,和他说如果能够拿上晋煤集团的招工合同,咱们对外每个人卖8万元,如果能办好,可以挣钱,常献亮说他有个亲戚,关系很广。到了2012年5月2日,他打电话给我说可以办,但是需要5万元打点领导,我当天在高平给他的银行卡汇入2万元,在陵川给他的银行卡汇入1万元,他说让我等电话,直到2013年7月19日,常献亮又以办事难,需要开支为由,让我给他的银行卡内又多次汇入了8.8万元。2012年9月,我去晋煤集团打听,说没有招工的事情。我让他退钱,他和我说合同已经拿到手里了,还说合同在一个姓郭的人手里拿着,让我等几天。到了2013年12月4日,我又去找他,他当我面给姓郭的打电话,然后一个陌生号码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合同已经拿上,等从北京回来给我,直到现在我也没有见到合同。就晋煤集团招工,我一共给了他11.8万元,我可以提供凭证。常献亮说的姓郭的男子叫郭合龙,是他哥哥,我打听到了郭合龙的手机号码并打电话,他说不知道这个事情,常献亮又说姓郭的男子叫郭清利。2012年4月,朋友宋兴亮托我给他在北京的弟弟找份国家电网的工作,我找到常献亮,常献亮说三个月可以上班,但是需要花三十万,事前付十万元,办开手续付十万元,事成后付十万。2012年4月12日,我去到河南辉县市西平罗村常献亮的老家,将十万元钱给了他,他当时给我打了两张收条,每张上面写着五万元,常献亮也是托付姓郭的男子给办理这个事情,直到现在也没有办成,后来我自己还给了宋兴亮十万元,我觉得常献亮收上钱没有成事情,也没有退我钱,自己感觉受骗了,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2)第二次,2015年7月6日9:09-11:52,陵川县公安局民警办公室2012年七八月,我去朋友李强家玩遇见了丁晋陵,我说最近在忙一件生意,就是晋煤集团招工合同的事情,当时丁晋陵也在场。过了两三天,丁晋陵问我晋煤集团合同工的事情能不能办成,我说没问题,但是需要花8万元,丁晋陵让我帮他办理晋煤集团长期合同工。之后我问常献亮什么时候能办好,常献亮说一直没有拿上合同,让我在等等。三四天后,常献亮说办事急需用1万元钱,我就给丁晋陵打电话让他先交1万元定金,几十天后,丁晋陵和我一起去望洛路的一家农业银行,将1万元给了我,我给他打了一张收条,通过银行将这1万元汇给了常献亮,汇款单找不见了。2013年三四月,常献亮告诉我说姓郭的男子已经拿上合同了,现在还得需要钱,我就给丁晋陵打电话,告诉他工作的事情快办好了。2013年清明前,让丁晋陵再交3万元,然后他分三次给了我3万元,我将这其中的29000元汇给了常献亮,自己剩下1000元当路费,我将之前给丁晋陵的欠条撕毁,重新打了一个4万元的收条。2013年7月18日上午,常献亮给我打电话说事情快办完了,继续需要10万元,交了钱就可以拿上合同。2013年7月19日我找到丁晋陵,让他把剩下的钱交清,我开车拉着丁晋陵去了陵川县的农业银行,丁晋陵给常献亮的农行卡汇了4万元(一个三万元和一个一万元),我将丁晋陵之前的收条撕毁了,重新打了一张8万元的收条。2014年三四月,我和丁晋陵说工作的事情弄不成了,钱都给了常献亮了,咱们去要钱把。2015年4月30日,我给丁晋陵写了一个承诺还款书,到现在也没有还了。丁晋陵就不认识常献亮,我也没和他说过,直到要钱的时候,我才告诉丁晋陵钱给了常献亮了。(3)第三次,2015年8月6日9:24-11:11,陵川县公安局一中队办公室证明给常献亮钱的先后顺序,第一次2012年4月10日中午,在辉县市西罗平乡西罗平村村委会门口,将5万元现金给了常献亮;第二次是2012年4月12日,同样是在辉县市西罗平乡西罗平村村委会门口,将5万元现金给了常献亮;第三次是2012年5月2日,在高平邮储银行给常献亮汇款2万元;第四次是2012年5月2日,在陵川县邮储银行给常献亮汇款1万元;第五次是2012年七八月的一天,在陵川县邮储银行给常献亮汇款1万元;第六次是2012年7月16日,在陵川县邮储银行给常献亮汇款5000元;第七次是2013年3月6日,在陵川县邮储银行给常献亮汇款9000元,之后又在2013年三四月期间,又给常献亮汇款2万元;第八次是2013年7月19日在陵川县农业银行给常献亮汇款转入一笔5000元和一笔3.9万元。前两次的10万元是托常献亮帮朋友宋兴亮的弟弟办工作的钱,这10万元我都还给宋兴亮了,之后的钱都是常献亮以办理晋煤集团招工合同为由和我要的。常献亮在2014年11月份还了我5万元,我都还账了。(4)第四次,2017年3月20日15:10-19:01,陵川县公安局一中队办公室给宋兴亮的弟弟安排国家电网的工作的事情,2012年四月上旬,我让宋兴亮准备20万元,他分两次给了我20万元,我拿上钱去河南给了常献亮5万元,之前我没有和宋兴亮去找过常献亮。在2012年4月10日之后一两天,常献亮来陵川让我把剩下的钱给他,我在陵川县司法局附近给了又给了常献亮5万元现金。宋兴亮开始不知道我找常献亮办事的,第二次我给常献亮钱的时候,宋兴亮问我,我才告诉他了。常献亮不知道我一次性要了20万元,我当时和宋兴亮说的就是20万元安排工作,走关系剩下都是常献亮的好处费,当时宋兴亮答应我事情办成会谢谢我,估计会给我好处费。宋兴亮不知道我和常献亮怎么谈的,我想的是这件事办成就行,没有必要和他说的那么清楚。丁晋陵找我帮忙,我和丁晋陵要了5万元,有1000元我用作路费了,剩余的49000元都汇给常献亮了。2013年7月19日,我告诉丁晋陵常献亮的卡号,丁晋陵给常献亮汇了3万元,这样常献亮一共经我手骗了21.8万元,骗了丁晋陵3万元,一共24.8万元,此外还借了我21500元。我和常献亮一起去过北京,说是去见见领导,后来常献亮说领导很忙,让我回去等消息,我就回来了。(5)第五次,2017年4月1日9:02-11:56,陵川县公安局一中队办公室内容补充:民警讯问:经调取常献亮的两个银行卡交易明细,没有发现你在2012年7、8月份给常献亮汇款1万元和在2013年三四月给常献亮汇款2万元的记录,这是怎么回事?我真的记不清楚了,因为这个事情,我花了好多钱,这3万元肯定是花在往晋煤集团安排工作的事情上了,至于花在什么地方,我真的记不清楚了,这中间的事情很复杂,时间跨度也很长,如果出现说不清的地方,也只能以银行的转账凭证和常献亮给我打的收条为准,至于这3万元,我会还给丁晋陵的,我因为还宋兴亮的钱和往晋煤集团安排工作的钱都是借的,和我朋友杨宁借过6万元,还在晋城鸿程公司借了8万元,晋城鸿程公司已经倒闭了,当时经理是马芳芳。(6)审查起诉期间的陈述,2017年5月23日10:00-11:00,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丁晋陵就不认识常献亮,他的钱都是通过我交给常献亮的,是我主动和丁晋陵说我正在办理晋煤集团招工的事情,要去就找我帮忙,我没有告诉他是找常献亮办事的,我把他的钱都交给常献亮了。4、被告人常献亮的供述与辩解,共六次,侦查期间五次,审查起诉一次(1)第一次,2017年3月17日15:50-17:56,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办案区讯问室我骗了云平大概21万元左右,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骗钱理由是我能往山西晋煤集团安排工人,其实我没有这个能力。我通过河南郑州一个闫姓男子认识了云平,有次在一起吃饭中间,云平问我能不能往晋城晋煤集团安排工人,安排成一个,云平和我抽成2万元,每人1万元,我说我联系一下。我们村有一个叫王会军的人,他家有个亲戚在国资委工作,王会军说如果具体去办的话,可能要花钱。大概在2012年4月,云平开车去西平罗村村委会门口给了我5万元现金,实际上后来王会军也明确回复弄不成,但是当时我手头没有钱,就找各种理由和云平要钱,理由是打点关系,送礼,实际上我没有找人,也没有给谁送礼。当时公安民警找我,我怕被拘留就写了一封信,说我把钱给了王会军,实际没有给王会军一分钱,这封信的内容都是假的。我还去北京找过一个叫老刘的男子,他自称路子很广,我还给过他5万元,后来他给我转回来了,明确告知我弄不成,但是我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弄不到钱,只能以这样的理由和云平要钱了。我没有一个叫郭合龙的哥哥在国资委工作,这也是我骗云平的,是为了让他相信我有能力安排工作。云平给我现金三次,一次是在西罗平村村委会门口给了我5万元,在陵川县司法局附近给了我5万元,在辉县市东关十字附近给了我2万元,其余都是转账,记不清楚转到我那个卡里了。(2)第二次,2017年3月18日10:40-12:51,陵川县看守所云平和一个叫宋兴亮的去辉县找我,问我能不能安排煤矿合同工从中挣钱,宋兴亮问我能不能给他兄弟往国家电网安排一个正式工作。当时我们商量由云平负责找想去煤矿的工人,我负责找关系,商量好之后,大概在2012年春节之后,王会军和我说晋煤集团安排工作的事弄不成,我没和云平说这件事。我就联系一个老刘的人说国家电网工作和晋煤集团合同的事,老刘说国家电网工作的事他能安排报名考试,进到面试之后再说,和我要钱说找关系。往晋煤集团安排合同工的事情,老刘说他在山西安检有关系,可以帮忙联系,问题不大。我就告诉云平可以往国家电网安排工作,但是需要钱,在2012年四五月,云平在我们村村委会门口给了我5万元,我给老刘的卡里打了3万元,我后来和云平商量去北京找老刘,并且让宋兴亮的弟弟准备学历证书,又向云平提出要5万元,因为我手上只有2万元,之后,云平在陵川县司法局附近又给了我5万元,后来去到北京,是我和老刘单独见面的,老刘说可以给国家电网下边的一个子公司招聘人,可以安排成。我又给了老刘2万元,当时是老刘不想见云平。到了2012年五六月,老刘说弄不成了,把5万元还给我了,中间云平一直问我,我只能编各种理由告诉云平老刘一直在联系着,实际我已经把这10万元花了,这中间,我还联系老刘说往晋煤集团安排工人,但是始终没有结果,老刘也没有要钱。我骗云平说找领导,说认识一个叫郭合龙的领导,弄上合同了,这些都是假的。直到2013年7月份,我一共和云平要了21万多元。我有两个银行卡,云平就是往这两个卡里打钱了,这些钱,有一部分还账了,一部分做生意赔了,另外我还退给云平5万元,现在我骗云平的是14万多元,借云平的是2万元,(3)第三次,2017年3月22日9:14-10:52,陵川县看守所和以上供述内容基本一致,补充:往国家电网安排工作是给宋兴亮的弟弟宋燕青安排的,我见过他的毕业证复印件,因为给宋燕青安排工作,骗了云平10万元。借钱是有一次云平找我把他的车抵押出去,抵押了5万元,借了2万元。我从云平手里拿了21万元,包括往国家电网安排工作骗的10万元,往晋煤安排工作骗了7万元,借他的2万元,剩下的是云平提出的利息。郭合龙和郭利清老家都是我们西罗平村的,我骗钱和他俩没有关系,他俩都是我骗云平的理由。给公安局写的信的内容都是假的,那张王会军签名的借条也是我写的,欠条也是假的。当时我想的是公安局找不到王会军,所以我才这样做了。(4)第四次,2017年3月31日8:58-10:03,陵川县看守所和之前内容基本一致。(5)第五次,2017年4月13日9:11-10:14,陵川县看守所补充:我之前说了假话,我接到云平的钱后,自己都花了,做生意赔了,从来没有了老刘这个人,我确实和王会军说过往晋煤集团安排工人的事情,但是王会军明确说弄不成,我也不知道王会军家有没有亲戚在北京工作,我当时也是瞎问了一下。(6)第六次,审查起诉期间的供述和辩解补充:我以往国家电网安排工作骗了云平10万元,以往晋煤集团安排工作我记得是骗了云平7万元,还有2万元是借款,还有2万元利息,往晋煤集团骗的钱云平都是给我转到卡里了,如果他有转账回单的话,以银行回单为准。5、辨认笔录在相关人员见证下,云平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子下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了其中的常献亮。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欺骗方法,谎称能够取得招工指标、帮助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云平钱财计21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常献亮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常献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5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依法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陵川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度。被告人常献亮诈骗云平的事实,有其本人的详实、具体、客观的供述,被害人云平的陈述,与收款条据、汇款凭证互相验证,在案其他证据也能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王剑锋以被告人常献亮主观上诈骗故意不明显为由辩护被告人常献亮不能构成诈骗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常献亮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献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常献亮继续退赔被害人云平犯罪所得1680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张 晶书 记 员 郭俊兵附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