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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大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外建大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大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大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依照(2001)西经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书确定被执行人辽宁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中外建大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36400元,案件受理费172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