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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滕宝合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宝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24号罪犯滕宝合,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铜山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0年7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常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滕宝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8328.5元。2010年9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作出(2010)苏刑一复字第00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滕宝合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3月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滕宝合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滕宝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滕宝合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滕宝合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滕宝合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滕宝合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宝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3年5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