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玉林与重庆华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中梁山广恒信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林,重庆华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中梁山广恒信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447号原告:金玉林,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新大街联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291044。法定代表人:王存彬,职务不详。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广恒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祥。代表人:陈美仁,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金玉林与被告重庆华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九龙坡区中梁山广恒信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广恒信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金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0万元及以应付未付欠款为基数,按月息三分的标准,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及理由:2014年2月9日,被告广恒信经营部与被告华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因广恒信经营部业主陈美仁经常居住地在沙坪坝区,故约定管辖法院为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8日,被告广恒信经营部将前述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抵偿债务,并就此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华艺公司。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广恒信经营部的权利承继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购销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原告有效。但因本院辖区并非为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二被告在《购销合同》中协议约定本院管辖,系无效约定。又,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查明,被告华艺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永川区,故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