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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祥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祥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94号原告:绥芬河市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长山路幸福街1号。法定代表人:蒋刚,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吉安,男,绥芬河市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张祥利,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祥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市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新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知慧书 记 员 王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