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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全计申请执行范清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全计,范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宋全计,男,1955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清龙,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宋全计申请执行范清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5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宋全计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宋全计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150000元,均未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启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学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