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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孔艳诉田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艳,田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249号原告:孔艳,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田贺,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孔艳与被告田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田贺偿还借款19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田贺是朋友关系。田贺于2017年1月7日向我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为我出具借据1份。后田贺偿还我1000元,尚欠19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田贺拒不偿还。被告田贺未答辩,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其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田贺于2017年1月7日从孔艳借款20000元。田贺于当日为孔艳出具借据1份。被告田贺后偿还原告孔艳1000元,尚欠19000元。后经孔艳多次催要,田贺拒不偿还。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孔艳提供的身份证、田贺出具的借据、开庭笔录及本院调取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孔艳提供的借条,已经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田贺收到借款后应按约定严格履行,逾期拒不偿还,系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贺偿还原告孔艳借款1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田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郭景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宏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