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石磊、付金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付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石磊,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付金涛,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付金涛欠款纠纷一案,(2012)鄂荆州区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金涛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付金涛承诺在2017年6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石磊支付10000元,余款23975元(含诉讼费和保全费)在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其中余款中的12000元付金涛表示按照1000元/月在每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石磊表示同意;二、申请执行人石磊表示在被执行人付金涛按期支付欠款10000元后将以书面申请形式将被执行人付金涛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被执行人付金涛表示同意;三、被执行人付金涛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该案即终结,双方均表示不得因此案另行发生纠纷。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付金涛于同年6月5日向石磊支付20000元。申请执行人随后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删除,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荆州区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