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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袁润、黎燕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972号申请行人袁润,女,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黎燕梅,女,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黎燕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燕梅归还申请人袁润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6%),从2016年8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00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润以被执行人黎燕梅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曹 锦审判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瑞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