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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三和制衣厂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三和制衣厂,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676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三和制衣厂,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区清郊后岗村二街39号。经营者:伍锡强,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艺,该制衣厂员工。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乐善街5号5楼。经营者:杨吉才,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三和制衣厂诉被告广���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三和制衣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元,由原告清远市清城区三和制衣厂负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艳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