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世平杨军兴与李朝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平,杨军兴,李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世平,女,1965年6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军兴,男,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李朝阳,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邓世平、杨军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1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朝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李朝阳赔偿损失168115.4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四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兑现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款138115.45元、案件受理费1516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显奇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丁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