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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程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刑初138号自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人程迅,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程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李某某及被告人程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李某某控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分四次向自诉人借款100万元,并给自诉人出具借条四份,证实借自诉人100万元整,承诺到期还款,后由于被告人没有及时偿还该款项,为此自诉人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豫0411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人支付自诉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5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仍拒不履行调解书义务,支付自诉人借款。为此,自诉人于2016年11月向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被告人送达了(2017)豫0411执49-1号执行裁定书,然而被告人100万元借款及利息25万元仍未履行。2017年6月2日经法院张贴公告,限三日内迁出该房屋,但被执行人程迅拒不迁出,致使法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其情节严重,就是想逃避责任,故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人的诉请。被告人程迅辩称,对自诉人的控诉无异议,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程迅经朋友介绍认识,程迅分四次向李某某借款100万元,并向李某某出具借条四份,承诺到期还款。后因程迅没有及时偿还该款项,李某某以程迅、杜某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迅、杜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0411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程迅、杜某某于2016年12月24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7年2月24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7年5月24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程迅未按期履行调解书义务,李某某于2016年1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被告人送达了(2017)豫0411执49-1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程迅、杜某某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院(2016)豫0411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被告人程迅与杜某某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惠泽园21号楼16楼西户1601号住房一套已被本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张贴公告,限被告人程迅与杜某某三日内迁出房屋,以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被执行人程迅拒不迁出,致使本院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无法进行。另查明,至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程迅已迁出平顶山市惠泽园21号楼16楼西户1601号房屋,交由本院评估拍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本院(2016)豫0411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2017)豫0411执49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豫0411执49-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情况说明等书证;自诉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程迅的供述、辩解等。以上证据均已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迅拒不迁出已被本院查封的房屋,致使本院的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所诉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迅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迅已迁出房屋,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程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