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严洋逍诉韦朋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588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对原告严洋逍与被告韦朋勇、柳州市桂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桂0222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0222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中“(2017)桂0222民初578号”补正为“(2017)桂0222民初588号”;“被告1:韦朋勇”补正为“被告:韦朋勇”;“被告2:柳州市桂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被告:柳州市桂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补正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审 判 员 何腾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宋厚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