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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肖攀与高彦军、刘新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肖攀,高彦军,刘新友,王朝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高肖攀,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高彦军,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刘新友,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王朝选,男,194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高肖攀与被执行人高彦军、刘新友、王朝选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延波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