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虎全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虎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22号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京仪科技大厦B座一层。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春元,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艳霞,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田鑫,男,1972年3月23日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丹,女,1983年11月21日生,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澳格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9号A402室。法定代表人:何昕,总经理。被告:何昕,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区。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慧聪小贷公司”)与被告田鑫、李丹、沈阳澳格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格恩公司”)、何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神州慧聪小贷公司诉称,2016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田鑫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田鑫出借20万元借款,年利率15%,借款期限12个月。合同约定田鑫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李丹作为田鑫的配偶,亦自愿与田鑫共同偿还上述款项,被告澳格公司、何昕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田鑫、李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支付2016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田鑫和李丹迟迟未归还相应款项。因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未付款项的0.04%,约定违约金为借款本金总额的10%,合计已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对利息、违约金仅要求按照年利率24%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立案后,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鉴于:1、何昕作为在沈阳协助神州慧聪小贷公司与借款客户签订合同的人员,其自认神州慧聪小贷公司与田鑫签订的编号为xxx的《借款合同》以及该合同的《补充协议》均非田鑫本人所签,而是澳格恩公司员工代签。2、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赵跃授权澳格恩公司员工代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3、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我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为神州慧聪小贷公司所诉的主债务人田鑫住所地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丹 来源:百度“”